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配置,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城乡社区与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和购买服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治理。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