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综合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社会流动从事民俗宗教服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