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社会流动从事民俗宗教服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