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综合治理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加强网格化管理,深化双联户工作,建设平安和谐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等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增强议事协商、服务居民能力。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