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合理采取植树种草、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和坡面治理、护坡等工程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项目,应当科学论证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