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保障自然岸线保有率,恢复岸线生态功能,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