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和保护要求,加强雅鲁藏布江饮用水源地建设和安全监管,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标识和隔离设施,定期开展巡查和水质安全评估,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