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开采管理和涵养,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