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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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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布局水质监测断面,加强水质监测,监测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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