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贪污、私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