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国家建设征用和划拨土地,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后,原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拒不腾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逾期不执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