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非法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罚款十元至十五元;非法占用农村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罚款五元至十元;非法占用城镇国有土地的,每平方米罚款十五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