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农村村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荒废耕地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农村村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不按批准的地点使用土地建住宅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处理;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建住宅的,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