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乡(镇)村建设占用耕地,不减免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不增加粮食销售指标,其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由乡(镇)村自行调剂解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