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