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不得划给个人建住宅。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在场内建住宅除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