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乡、镇企业建设使用村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企业建设使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当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被批准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