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划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生产用地,其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