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对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