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因调整农业结构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