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五百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批准;一千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万亩以上的按《实施条例》的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国务院批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