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在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上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