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城乡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城乡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指标不得突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