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林业草原主管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加强火源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支持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