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