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在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