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草原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堵塞防灭火通道的,由有关部门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