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