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