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责任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责任者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