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章 灾后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计划,由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更新造林、补播草籽和人工种草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草原植被。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