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章 灾后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评定烈士;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