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章 灾后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责任等进行调查,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草原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