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火灾扑救第三十一条有效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火灾扑救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