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要求,提供物资、通讯、交通、运输、气象、医疗卫生及其他后勤保障服务,及时做好人员、财产的疏散和转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