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防灭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采取防火措施。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燃气管道的管理经营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应当在其防火责任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防灭火设施,组织人员做好防火巡护工作,发现存在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