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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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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有效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为草原防火期。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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