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五条有效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为草原防火期。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