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