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