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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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