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