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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九章 大会使用的语言和文字

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各民族代表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会议秘书处应当为会议配备翻译人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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