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自治区预算草案的报告、自治区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自治区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