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