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