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和森林防火联防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组织社区、村民委员会依法确定护林员,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协助做好其辖区内的野外用火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