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和森林防火联防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组织社区、村民委员会依法确定护林员,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协助做好其辖区内的野外用火日常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