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