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自2012年6月5日起施行。1999年1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的、2001年8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九十九号和2004 年6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百一十一号修正的《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