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下列检测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并不得收取费用:(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超标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后的复检;(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检测。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