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检测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并不得收取费用: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超标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后的复检;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检测。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