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九条已废止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职业教育统筹规划。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