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职业教育统筹规划。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